2007年自考《保险法》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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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②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③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 保险的要素:①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③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其构成条件:①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或经济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强制保险的实施形式有两种:①有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公布强制保险条例来实施,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②有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行政法规或命令,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投保,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活动。
6 原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各种物质帮助措施的统称,它不以赢利为目的,多由国家的专门机构管理。
7 保险的职能:组织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作用:①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②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③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④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8 当今的世界保险业发展趋势的特征:①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②信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越来越受到重视;③社会福利性保险及综合保险日益增多;④保险人在承保后,一般都能注意防灾和防损,以减少损害的发生;⑤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9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一般专指保险契约法。在我国,专指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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