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1 编辑整理:海南自考网
【字体:大 中 小】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国际上关于无效宣告制度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以作为一种抗辩手段;
另一种做法是,法律专门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并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1、《专利法》第45条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清楚说明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起点时间,但《专利法》没有规定其终点时间。
2、专利权的终止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不同的。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权利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由该项专利权在此前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国际上关于无效宣告制度大体上有两种:
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以作为一种抗辩手段;
另一种做法是,法律专门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专利法》第45条规定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并明确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1、《专利法》第45条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清楚说明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起点时间,但《专利法》没有规定其终点时间。
2、专利权的终止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不同的。
专利权因保护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等导致专利权终止的,只是表明该项权利自此以后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并不能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性;由该项专利权在此前发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但是,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并不是自其被宣告无效之日起无效,而是视为自始无效。
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
5、申请的修改或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
本文标签:海南自考 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hainanzikao.net)
《海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