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商标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9:31 编辑整理:海南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商标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即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有如下原则:
  (1)注册原则,是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此类国家又分两类:大多数国家实行自愿注册,即是否申请商标注册任其自便,法律不予强制;个别国家如苏联和我国早期,实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目前只有美国列支敦士登、挪威、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些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只起到声明的作用,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
  (3)混合原则。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即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权利为依据。
  有两种方式:
  一是根据转让合同;
  二是根据继承程序。

《海南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局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海南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