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考2022年10月《票据法》真题·5

发布日期:2023-03-20 09:44:34 编辑整理:海南自考网 【字体: 】    【自考招生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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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案例:李俊曾是云山公司的会计,在离职时盗走了公司的印章。此后李俊以云山公司的名义与黑河公司签订了一份款项为100万元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签发的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以云山公司的名义。黑河公司收到汇票后,为偿还债务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苏能公司。苏能公司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遭拒。

  问题:

(1)云山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苏能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请说明理由。

  42.案例:陈飞为偿还债务向文俊签发了一张支票,金额为50万元。文俊因购买货物将该支票 背书转让给供应商张珊。为了打消张珊对支票效力的疑虑,文俊请朋友丁翔作为保证人 以文俊为被保证人,在支票上记载了“保证”字样。此后张珊去银行请求支付时被告知,陈飞在银行的存款仅有10万元。

  问题:

(1)文俊背书后是否退出了票据关系?请说明理由,

  (2)该“保证”字样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3)该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为什么?

  43.案例:陕能公司为从沪尚公司购买的一批钢材支付价款,签发给沪尚公司一张100万元的 汇票,付款银行为晋煤银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到期日为2020年5月14 日。 后来沪尚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辽云公司,并附上记载:如果未来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辽云 公司应先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辽云公司收到汇票后,为偿还丁山的债务,将该汇票背 书给丁山,但由于双方疏忽,未在汇票上记载被背书人丁山的名称。丁山持汇票向晋煤银 行请求履行票据责任时,晋煤银行表示丁山不是票据权利人而拒绝之。丁山又找到辽云公司,请求辽云公司重新开具了一张合格的汇票,并将第一张汇票交还给辽云公司。随后辽云公司向晋煤银行行使第一张票据权利时,被银行拒绝。

  问题:

(1)沪尚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效力如何?请说明理由

  (2)晋煤银行所言丁山不是第一张票据权利人是否正确?为什么?

  (3)辽云公司应在何时向陕能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请说明理由。

  (4)若辽云公司向陕能公司行使票据权利时,陕能公司表示应先找沪尚公司,陕能公 司所言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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