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海南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串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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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海南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串讲(1)
第一章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什么是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商品单价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几个外文缩写字母来说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
国际贸易商品单价的组成部分是:计量单位、单价金额、货币名称、贸易术语。
比如彩电:一台1000美元FOB
责任划分:因为任何一个贸易术语都包括三个方面的职责,这三个方面就是责任、费用和风险。责任指的是责任大小,费用多少,风险谁来承担。这三方面,不同的贸易术语是不一样的,所以贸易术语是表明在一定价格基础上,买卖双方责任划分的名词。
二、贸易术语的性质
它具有两重性,一是它体现价格,二是它体现交货条件。因为不同的交货条件买卖双方的责任是不一样的,价格也就不同,比如FOB与CIF就完全不同。
三、国际贸易术语的产生和发展
产生——国际贸易术语产生于19世纪初,是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同时它也来源于国际惯例。
发展——1812年开始有了FOB,1862年有了CIF,后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术语越来越多。到了1953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贸易术语就有9个。在1980年贸易术语发展到14个,到1990年,被国际商会认可的为13个。(去掉了FOA和FOR/FOT,增加了DDU.)到现在国际上通用,并为国际商会认可的术语就是13个,并对部分术语代码作了一些改动,使术语的解析更加系统条理规范化了。
四、贸易术语的产生也来源于国际惯例,那什么是国际惯例呢?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贸易中,国家与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交往中,逐渐形成起来的某些习惯和先例,后来得到许多国家的承认和遵守,这种习惯和先例就叫做国际惯例。
性质:国际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对任何买卖双方没有法律的结束力;但它是权威,它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是大家公认的做法。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的作用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惯例本身虽然并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不具有强制性,但如果双方同意采用某一惯例来约束这项贸易时,并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时,那惯例就有了强制性,即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一个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合同又未明确适用某一惯例,合同执行过程中又发生了争议,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就可以引用惯例条文进行判断或仲裁。
五、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有哪几个?
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个:
①《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自从制定到现在,60多年再没有修改过,一直延用到现在。这个规则只对CIF一个贸易术语的性质,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以及所有权的转移等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解析和规定,
②《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i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大的商业团体制定的。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到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的对外贸易会议上进行的修订,定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并经过美国国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联合委员会通过,公布执行的。
这个惯例只对6种术语作了解析。这6种贸易术语是: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FOB(Free on Boord)(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 Along Side)(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Named Pa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适用于北美国家,带有明显的地区性,但由于北美经济贸易比较发达,所以“定义”这个惯例也颇有影响,仅次于国际商会的《通则》。
③《国际贸易术语解析通则》(英文简称为INCOTERMS)
它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在巴黎开会制定的,后来经过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五次修改和补充,使现行的贸易术语由1980年的14个变为13个。
六、《1990年通则》与《1980年通则》相比较,有下面这些变化:
(A)去掉2个贸易术语,FOA和FOR/FOT,增加了一个术语DDU,所以贸易术语由14个变为13个;
(B)对部分术语的代码作了调整
FRC——FCA C&F——CFR DCP——CPT
EXS——DES EXQ——DEQ
(C)买卖双方承担的义务采用了相对应的10项(买方10项,卖方也10项)对照,一目了然,便于记忆。
(D)把13种贸易术语按类别分成E、F、C、D4组。其中E组1个贸易术语,F组3个贸易术语,C组4个贸易术语,D组5个贸易术语。它的顺序排列是根据卖方(出口方)责任的大小、顺序排下来的,即卖方的责任从E组到D组,一个比一个加重,所以价格一个比一个高。EXW工厂交货这个贸易术语价格最便宜,因为卖方的责任最小;DDP因为卖方的责任、费用、风险最大,所以价格就最高。
九、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FOB不是离岸价,一定要澄清、记住,以免造成损失。为什么FOB不能说它“离岸价”呢?辅导中已讲过。
(2)采用FOB条款成交,有2个主要条款,一是装运港,一是装运期(时间),一旦合同中定了下来,双方不能违反,要严格遵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确实有困难,非更改不可,那怎么办?
①必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②谁要求更改的,谁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十、关于进口方派船接货的问题
FOB成交派船接货是进口方的义务,一般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派船接货,并且事先应该将船的名称、什么时间到达要通知出口方,让出口方做好交接货物的准备。
十一、关于风险划分的问题
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有二种规定:
①一是以船舷为界,这是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
②二是以船舱为界,即货物要装上接货船的舱底为止,风险才算转移。这个规定是《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中的规定。但是这个规定得到国际商会的认可。
十二、关于装运费用负担的问题
为了明确装运费用由谁负担的问题,买卖双方往往要在FOB的后面附加条款,这就造成FOB的变形。FOB的变形有那几种呢?有四种:
①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②FOB under tackle(FOB船舶吊钩下交货)
③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④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上述4种情况,(1)(2)是卖方不承担装运费用;(3)(4)是买方不愿意承担这个费用,让给卖方来承担。
十三、个别国家对FOB解析的不同。(这个个别国家指的就是美国)
①适用范围不同——《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有6种解析。1-4种是国内贸易;后2种是国际贸易;第5种是装运港交货;第6种相当于目的港交货(或目的地交货)。
②如果和美国商人成交,又采用FOB条款进口,那就要在FOB的后面加上Vessel(船舶)字样。如不写明,就意味着可以在港口城市的任何地方交货。可以在火车上,也可以在飞机场。如果你加了Vessel,这就指明了在港口交货。加拿大也有这个规定。
③办理出口手续(交纳出口关税)不同。FOB按国际商会的“通则”规定,出口手续和交纳出口关税是由卖方办理,但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的规定FOB条款成交,卖方不办理出口手续,不交纳出口关税,要由买方去办理。
④风险划分不同。按照国际商会“通则”的规定,FOB条款成交,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可是《美国的对外贸易定义》则规定,以船舱作为界线。
十四、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在内价。
(一)采用CIF条款成交,买卖双方的好处
(1)对出口方的好处:有二个。
①因为运输、保险都由出口方负责,出口方可以把租船、运输、装运、保险整套业务都包揽起来,工作主动,衔接的紧,就不至于出现船等货或者货等船的脱节现象;FOB往往就有这个缺点;
②由于出口方负责运输、保险,就可以优先租用本国的船只,优先在本国保险公司保险,就有利于本国航运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既可以大量节约外汇,还可以赚取更多的外汇收入,做到肥水不外流。
(2)对进口方的好处:有三个。
①第一个好处就是省事
②不承担风险
③有些国家航运事业、保险事业还不发展,你送货上门它是愿意接受。
十五、采用CIF条款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应该明确CIF不能说它是到岸价,否则将会造成重大损失;
十六、采用CIF条款成交,装运期和目的港是主要条款。
所谓装运期就是发货期,是货物上船的日期。装运期不是交货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也不能等同,要把它分清。
十七、关于卸货港口的规定。上面谈到装运期卸货港是CIF成交的主要条款,一旦在合同当中定了下来,双方是不得更改的,要严格遵照执行,谁违反了,对方就可以提出索赔或者撤销合同。
十八、关于运输和运费问题
①CIF中的F指的是运费。
②运费要很好的核算,要体现运输的距离远近的差价。
③要考虑运费涨落的趋势。
十九、关于保险和险别的问题。保险和险别包含了三层意思。
①CIF中的“I”就是保险,从价格上来看就是保险费,就是由卖方负责的保险。至于保什么险呢?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如果买卖合同当中没有规定保什么险,按照国际惯例按低的保就可以了,就是说我保平安险就可以了;
②CIF中的“I”,一般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什么叫特殊风险呢?比如战争、罢工、政变、暴动等等,是属于特殊风险,不在保险之内。如果要保特殊风险,由买方另外加钱;
③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这两者并不矛盾。因为CIF的价格当中包括了保险费,出口方收了人家的钱,就得替人家办事,但是这是代理性质,所以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负担。
二十、关于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
有些国家、有些港口对这方面的规定不一样,有的规定由买方负担,有的规定由卖方负担,有的规定各承担一半。因此卸货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也必须在合同当中加以明确。这就造成CIF贸易术语的变形。变形主要有如下四种:
①: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
②:CIFLanded(CIF卸到岸上)
③:CIFEx-tackle(CIF船舶吊钩下交货)
④:CIFEx-ship’’s hold(CIF目的港舱底交货)
以上四种变形,第一、二、三种是进口方不承担卸货费用而由出口方来承担,第四种是出口方不承担,由进口方来承担。上面讲过,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落实到价格上去。
二十一、CIF条款成交,单证的重要性
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因为合同规定凭单付款,从某种意义上说,单据比货物还重要。如果少了一份单据,或单据不齐全,或单据有错,对方可以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反之,如果单据齐全,货物丢失了,进口方照样要付钱。所以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单据十分重要。
二十二、CFR(Cost&Freight)(成本加运费在内价)
CFR与FOB、CIF一样,也是国际贸易中用得最多的一种贸易术语,也是属于海运和象征性交货的一种贸易方式。
二十三、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这个术语由出口方负责运输,但由进口方负责保险,所以货物装船之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就特别重要。通知的目的是要对方尽快去保险公司投保。“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这个规定是国际惯例,有些国家作为法律规定:如出口方尽到了这一责任,出了风险与你无关;否则,出口方要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二十四、采用这一术语成交,卸货费用问题也容易引起纠纷,因此也有四个变形。
①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②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③CFR Ex-tackle(CFR船舶吊钩下交货)
④CFR Ex-ship’’s hold(CFR目的港舱底交货)
二十五、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相同与不同之处
(1)相同之处:
①三个术语都是海运,装运地点都在装运港(除美国之外)
②三个术语都是凭单交货,象征性交货
③风险划分都是以装船港船舷为界(FOB多一个舱底为界)
④装船后都要发出装船通知
(2)不同之处:
①三个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不同;
②三个术语注意的侧重点有所不同,FOB是装运港、装运期是主要条款;CIF、CFR装运期、目的港是主要条款,定下后不得更改;
③三个术语货物上船后,都要发出装船通知。FOB是义务性质,CIF是协助性质;唯有CFR则具有法律性质,所以特别重要;
④三个术语货物上船后,都要发出装船通知。FOB是义务性质,CIF是协助性质;唯有CFR则具有法律性质,所以特别重要。
二十六、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FCA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江河、海洋、航空及多式联运,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均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二十七、CPT(Carriage…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采用这一术语成交的时候,卖方负责运输,支付直到目的地的运费。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约定地点的承运人(如果是多式联运指的是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任务。交货后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去办理保险。
二十八、CPT与CFR这两个术语很相似,但又有所区别。
相同之处:
(1)这两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但是支付正常运费,额外费用不管;
(2)二个术语都由出口方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
(3)二个术语都是货交承运人,风险即转移,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4)这二个贸易术语都属于装运合同,只保证按时装运,不保证何时到达。
不同之处:
(1)CFR仅适用于海运,属港口对港口的运输;CPT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海陆空都行),属于门对门的运输;
(2)CFR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
(3)提交的单据不同,CFR是海运提单,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可以出售;CPT提供的是联运单据,只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不能出售;
(4)从发展趋势来看,CPT有可能取代CFR的趋势。
二十九、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按照CIP这个贸易术语成交,卖方要在装运地点提交合同规定的货物,并负责安排运输、保险,支付运费和保险费,并管全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任务,风险也同时转移。
三十、CIP和CIF这二个术语很相似,但有所不同。
相同之处:
(1)这二个术语中都包括运费、保险费,卖方负责运输、保险,办理出口手续,提交有关单据,发货后也要及时通知买方;
(2)出口方负责保险,进口方承担风险;出口方保险只保正常风险,不保特殊风险;
(3)这二个术语均属装运合同,只管按时装运,不管何时到达。
不同之处:
(1)CIF只适用于海运,CIP适用于集装箱运输或国际多式联运,一个是港对港运输,一个门对门运输。
(2)风险划分不同,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CIP以货交承运人为界限;CIF是保水上运输风险;CIP保的是各种运输风险。
(3)采用CIP这一贸易术语成交,风险转移是在货交承运人时转移;但运费支付到目的地,这二者是分离的。(不在一个点上)
(4)二个术语使用的提单不同,CIF是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出售;CIP是多联运单据,是交接货物的凭证,不能转让出售。从发展趋势来看,CIP有取代CIF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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